法律分析:户口迁出的手续根据实际情况而定,具体如下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的规定,
1、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的,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,领取迁移证件,注销户口;
2、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,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、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,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手续;
3、公民迁往边防地区,必须经常住县、市、市机关批准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
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,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,领取迁移证件,注销户口。
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,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,学校的录取证明,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,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。
公民迁往边防地区,必须经过常住地县、市、市辖区机关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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